劳动局失业保险所与某矿务局保险费争议案
一九九六年八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根据市劳动局所属的职工失业保险所发出的《催缴通知书》和《执行申请书》,向某矿务局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限令该局于十日内缴清所欠失业保险费1 7 O 9.2万元。接受该局委托后,郝生凯律师对有关案情作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局欠缴款的原因是市劳动局尚未按国务院的规定向该局退返1 3 5 4万元的养老保险费。为此,郝生凯律师在十日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指出:1、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尚未对矿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院直接受理保险事务所的执行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在程序上是错误的。2、法院支持保险事务所的申请,从程序上使矿务局丧失了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3、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市保险所的执行申请,适用法律有误。该市法院执行庭认真研究了《执行异议书》后,最终撤回《强制执行通知书》,驳回了市保险所要求强制执行1709万元的申请。该案为矿务局避免了巨大经济损失,并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