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经常能听到一些因修建机场、铁路、公里等压覆矿产资源而引发的补偿纠纷。本案就是这样一起矿业公司资源被压覆四年、最终在律师代理下获得补偿的案件。
山东济宁某矿业公司(下称矿业公司)是一家民营矿业企业,该公司在山东梁山县大路口地区有一处矿区面积达20多平方公里的煤炭资源探矿权。经数年勘探,该公司探明大路口煤田有(333)+(334)?共7657万吨的储量,已准备在进行进一步的勘查之后正式建矿开采。
晋豫鲁铁路通道是国家新建的一条连接山西、河南、山东的运煤铁路干线,由晋豫鲁铁路通道有限公司承建。根据规划,此铁路恰好经过梁山县大路口地区,并要压覆该煤田的全部资源。为此,在地方政府的极力动员下,双方于2010年10月签订《压矿(探矿权)协议。根据该协议,铁路公司应在对矿业公司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进矿施工。
但是,《压矿协议》刚刚签订,铁路方就以施工期很紧为由开始进入场地进行施工,其在当地的代表并口头表示矿业公司可以自行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偿费。但当矿业公司自己找到一家北京的公司对该探矿权做了评估后,铁路方却又以该评估为矿业公司单方的委托为由不予认可。并且,此后铁路方以各种借口拒绝同矿业公司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矿业公司于2013年8月委托盈科律师事务所郝生凯律师代理寻求索赔。接受委托后,郝生凯律师建议矿方提请当地国土资源局对资源评估的问题进行协调。国土局为此征求铁路方的意见,铁路方被迫同意由国土局指定一家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因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公司根据郝生凯律师的建议将《压矿协议》的签署日确定为评估基准日,故评估结果远远超出了铁路方预计的金额。为此,评估报告出来后,铁路方为了拖延便又以评估基准日有误、未经国土资源厅认定的(334)?5286万吨储量不应计价为由,拒绝直接以该《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补偿。
考虑到此时铁路已即将通车,矿业公司本身又没有经济实力对铁路方提起民事诉讼,为此郝生凯律师建议矿业公司向省发改委寻求行政协调以尽快地解决补偿问题,以防铁路通车后更难解决。此后,矿业公司根据律师的建议多次向省发改委投诉,明确拒绝由铁路方单方审计。最终发改委征求双方意见后,为双方选定一家共同认可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对对原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后,仍以《压矿协议》签订日为评估基准日确定探矿权价值为1.2亿元,此结果被双方接受。
在此基础上,双方于2014年9月签订了最终的补偿协议,矿业公司取得资源压覆补偿款1.2亿元,这起长达四年的压矿补偿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