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诉大同矿务局第二职工医院担保纠纷案
一九九三年四月,建设银行大同煤矿支行以大同市矿区汽车一队从建行贷款60万元不还,大同矿务局第二医院应按《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承担担保责任为由,将二医院推上被告席。受该医院委托,郝生凯律师代理出庭答辩,提出该医院办公室主任在医院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背着法定代表人使用公章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自行承担责任。该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为医院避免了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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