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建委与大同矿务局煤气厂行政收费争议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大同市城建委根据地方性法规向 大同矿务局煤气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缴纳用水增容费、超计划用水加价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罚款共计1 9 5万元。受理本案后,本人代理煤气厂向大同市政府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城建委的处罚决定。考虑到此种案件在当地提起行政诉讼的特殊困难,郝生凯律师在十五日的起诉期间内,只身前往国家财政部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申诉,力陈煤气厂及矿务局不应交纳这些费用的理由,最后终于取得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的有力支持。“减负办”的负责同志当即打电话给山西省“减负办",责令大同市人民政府立即停止这些费用的征收。通过这一途径,既避免了企业状告地方政府的尴尬局面,又为企业减少了讼累。特别是,这一问题的解决,为大同矿务局四十多个二级基层单位至少避免了38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关于不服市建委向我厂收取用水增容费等费用的补充申诉意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