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根据山西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通过铁路外销的煤炭,实行计划性的管理。为此,大同某煤炭集运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集运公司)一直通过山西某煤炭运销分公司(以下称为运销公司)出售煤炭,并直接同其进行结算。但因种种历史原因,双方始终没有正式全面对帐。截至2003年,按照集运公司自己计算,运销公司已累计拖欠煤款1572.3万元,并应退还海运费257.8万元。运销公司拖欠上述款项还应向集运公司支付利息及其他损失约250万元,三项合计共2080.1万元。运销公司对集运公司的巨额拖欠,不仅使集运公司无法向运销公司支付近千万元的煤炭基金,而且使集运公司正常的经营也陷入困境。但是,运销公司不提向集运公司煤款的事,只是一味地催告集运公司支付煤炭基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集运公司于2003年向运销公司提出了双方进行对帐并互相清偿欠款的要求,但在双方几次对帐过程中,尽管集运公司承认尚欠运销公司的煤炭基金数额,但运销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承认对集运公司的欠款。为此,集运公司聘请郝生凯律师解决该欠款问题。
受理本案后,郝生凯律师多次到前往集运公司收集该公司有关资料,并前往当地火车站和秦皇岛港务局调查原告历年来的的煤炭发运记录及煤质、亏吨等情况。在认真研究案情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郝生凯律师代表集运公司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集运公司的申请及时冻结了运销公司2000多万元的银行存款。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运销公司以被告只是代表政府对原告发煤的情况进行监督而不是真正的购煤主体,双方是行政关系而非民事合同关系为由主张被告不应承担支付煤款的责任,并提出被告主体多次发生变更不应单独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没有返还海运费的义务、原告尚拖欠被告煤炭基金等为由提出抗辩,郝生凯律师则根据已掌握的充分的证据对被告的主张逐项予以驳斥。经四次开庭后,对方最终被迫同意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并在扣除原告欠被告的煤炭基金款后一次性付款结案。
郝生凯律师通过艰苦的工作,一次性为集运公司确认并清回陈年欠款2080.1万元,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