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案例:矿难中的受贿案
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派驻煤矿的安全管理员既不上报、也不督促落实整改,结果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检察机关在随后的事故调查中发现,煤监员之所以如此“关照”问题煤矿,原是收受了煤矿的好处。日前,经云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毛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同时,法院判令被告人毛某对其违法所得的23万元及其利息(红利)1.25万元予以退赔,上缴国库。
调查矿难发现猫腻
2008年10月13日,云阳某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致使3人死亡。而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当天晚上,云阳县检察院就提前派人介入此案,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收集和固定。
检方调查发现,该煤矿在事发前就存在瓦斯浓度超标、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等安全隐患。据悉,有关部门在该煤矿派驻了专门的煤矿安全管理员,并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矿难的出现,难道是安全管理员工作失职,没有定期检查所致?很快,负责监管该煤矿的安全管理员毛某等人进入检方视线。
事后查明,现年28岁的被告人毛某,从2004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与云阳县煤矿救护队签订了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担任一线煤矿救护队员兼煤矿安全管理员。而在事发前,身为安全管理员的被告人毛某等人也多次发现该矿存在安全隐患,但他们并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仅作出“停止工作面及掘进碛头作业”的现场处理决定;之后又未按照规定驻矿督促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袒护背后原系股东
明知煤矿有安全隐患,身为安全管理员的被告人毛某,为何如此袒护?检察机关顺藤摸瓜,决定将背后隐藏的猫腻查个明白。
事后查明,被告人毛某负责监管的煤矿,除了这家发生事故的煤矿外,还有另外一家煤矿。而在2007年9月和2008年7月,被告人毛某在这两家煤矿入股,并非法收受其他股东送的干股共15万元。而被告人毛某收受的一家煤矿的5万元干股,已产生孳息12500元。既然自己就是“问题煤矿”的股东,被告人毛某当然会对其格外照顾。
除此之外,检方还查明:被告人毛某身为国家机关(合同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曾参与、促成自己监管煤矿的买卖,以签订居间合同的形式,为他人和自己谋取利益,强行索要他人财物8万元。
数罪并罚受到严惩
“本案被告人毛某系以收受干股的形式受贿,其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是一种新型受贿案件。”承办此案检察官称,2007年7月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因此,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毛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云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毛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毛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故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