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兴宁市三地法院同时对在去年兴宁“8·7”矿难中涉嫌渎职犯罪的16名罪犯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曾锡良有期徒刑6年和4年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兴宁市公安局原治安科民警潘晋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余13名被告人3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认定:
梅州市安监局原局长王卓雄、副局长李振模、兴宁市安监局原局长刘远浩、兴宁市煤炭局原局长钟观文、兴宁市煤炭局原副局长赖新泉、曾锡良、陈桂浪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无证生产问题;对大兴煤矿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把关不严;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力;对大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监管不力。
兴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振权、兴宁市国土局原党组副书记张汉岳在任职期间,未按规定查处大兴煤矿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问题,且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兴宁市黄槐镇原党委书记练荣华、原镇长黄益义、原副镇长谢永青、黄卫新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放任大兴煤矿非法生产,对上级关于所有煤矿进行停产整顿,并进行24小时派人蹲矿监控要求执行不力,致使大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组织矿工违规偷采。
兴宁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石兆琪、兴宁市公安局原巡警大队副大队长赖小强、兴宁市公安局原治安科民警潘晋岳在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的办理、报批、审批及管理职责期间,没有严格审查把关和监督管理,违规发放《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致使大兴煤矿长期大量购买爆炸物品,长期非法、超强度采煤,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此外,被告人李振权、曾锡良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大兴煤矿矿主的现金和煤矿股份红利,其中,被告人李振权收受贿赂人民币20多万元;被告人曾锡良收受贿赂人民币8万多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全部退赃。
“8·7”矿难发生后,16名被告人均能主动向事故调查组如实交代问题。被告人李振权有自首、立功情节;曾锡良有自首情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