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柴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一条新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我国煤矿事故瞒报情况突出的背景下,尤为引人关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出了首张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准予逮捕的通知书。这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该罪名作出批捕决定。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柴宁(化名),为了赚钱,2006年12月勾结民工景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大肆在门头沟地区进行非法煤矿开采。由柴宁投资并负责提供煤窑地点、民工住所及采矿工具,由景某负责雇佣挖煤民工组织生产。景某很快找到自己的6名老乡,分成昼夜两班不停地挖煤。柴宁则经常到煤窑查看挖煤进度。
然而好景不长。12月25日上午,柴宁刚从煤窑巡视后离开,窑内就发生了塌冒事故。民工景某、唐某被埋在了窑内。侥幸逃出的一名民工立即将事故报告了柴宁。柴宁得知消息后,一边打电话叫其他民工前来救援,一边和民工一起抢险。但是不管被埋在窑内的景某如何要求,柴宁始终不肯找救护队帮助救援。十多个小时过去了,被埋的民工仍然没有被救出。参与救援的民工们也纷纷要求柴宁报警,但柴宁的回答却是:“不报警我该给钱给钱,报了警我得蹲监狱,那我就没有办法了。”说完便不见了踪影。直到26日零时,警方才接到一名民工的偷偷报警,赶到现场。但当两名民工被挖出时都已经死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