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矿产资源评价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承担矿产资源评价的主体主要有矿产资源研究所、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各地的国土资源厅以及矿业院校、矿业专家学者等机构和个人。
承担矿产资源评价的机构或个人在进行矿产资源评价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矿产资源进行真实、客观、科学的评价,通过系统总结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成果,全面掌握矿产资源现状,科学评价各种矿产资源潜力的价值,建立真实准确的矿产资源数据库,满足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如果在矿产资源评价过程中,有欺诈、隐瞒真实矿产信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