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阶段 | 内容 |
1 | 委托代理 | 出让(转让)方、受让方与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委托合同》或《矿业权受让委托合同》。 |
2 | 材料审核 | 委托方按《矿业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第12、13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易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在中心网站公开披露。 |
3 | 信息公告 | 国家或地方政府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出让信息的公告、挂牌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也可以延期挂牌。其他矿业权转让信息的信息披露方式和挂牌时间,由转让方与矿业权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
4 | 组织交易 | 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拍卖挂牌协议转让 1、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由恩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协议转让。 2、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转让方与恩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协商,结合转让方要求和具体情况,可采用拍卖、招标或竞投等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发布《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书》或《竞投公告书》,并依法组织拍卖、投标等交易方式实施矿业权交易。 |
5 | 成交签约 | 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让(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勘查工作成果或开采情况、探明或保有资源储量等; 3、出让(转让)方式、出让(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4、争议的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6、出让(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
6 | 交割、登记 | 持《矿权交易凭证》、《矿权交易合同》到国土资源部、厅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