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其后果
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具有对事故性质、原因和后果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故如相关当事方不服事故调查报告,最好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之前提出,否则,一旦上报,很难纠正。
不过,当事人如不服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复所作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